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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暖通风与防排烟设计导则

来源:万博舒适家 发布时间:2018-09-04 点击次数:100 【字体:    

1采暖室内设计温度的取值

1.1设计集中采暖的民用建筑,其主要房间的室内温度宜采用16-24℃。

1.2设有集中采暖的住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取值。

卧室、起居室(厅):18℃,厨房:15℃,有淋浴及热水供应的卫生间:25℃。

1.3公共建筑:如:办公建筑、商店建筑、饮食建筑、剧场建筑、幼儿园建筑、体育建筑、综合医院建筑等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

2采暖热媒及温度

民用建筑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2.1采用散热器集中采暖系统的供水温度、供回水温差与工作压力,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中全部采用金属管道连接时,热媒供水温度≤95℃,供、回水设计温差≥25℃。

2)当系统中管道采用热塑性塑料管连接时,供水温度≤85℃,供、回水设计温差≥20℃,且工作压力不宜大于1.0MPa。

3)当系统中管道采用铝塑复合管-非热熔连接时,供水温度≤90℃,供、回水设计温差≥25℃。

2.2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供水温度宜采用35-50℃,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宜大于10℃。同时应按计算地面平均温度,确保其不高于该规程表3.1.2的最高限制。

 3.采暖热负荷计算

3.1采暖热负荷计算之前,应先校核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是否满足相应节能标准:

1)居住建筑采暖设计应符合对应地区现行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2)公共建筑采暖设计应符合对应地区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2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物的采暖设计热负荷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有关规定逐个房间进行计算。

1)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它包括:朝向修正率;风力附加率;外门附加率。

2)高度附加率:与上述三种附加耗热量不同,它应附加于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和其他附加耗热量之和的基础上。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最大附加率不应大于15%。

3)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4.1.8公式计算确定。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5℃时,应计算临室传热;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也应通过计算确定。

4)计算全面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热负荷时,室内计算温度可比对流采暖系统的室内计算温度降低2℃,或取常规对流采暖系统计算热负荷的90%~95%,且不计算设有加热管的地面传热损失。

5)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热媒供热量,应包括地面向上的散热量和向下或向土壤的传热损失。

6)热负荷计算应扣除采暖房间内部的得热量,如室内设备散热量、热物料的散热量等。

7)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冷风渗透计算,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4.2.8及附录D进行计算。

(1)6层以上的建筑应按附录D中公式D.0.2-1~D.0.2-5进行计算,6层及6层以下的建筑可按换气次数法计算各房间冷空气渗透量。

(2)外门缝隙渗入的冷空气可根据实际长度如下确定:阳台门的渗透空气量,可按相应朝向和相应级别窗的单位长度缝隙渗入的冷空气量的两倍计算;住宅防盗门可暂按2级窗计算(2.5~4.0m3/m.h);普通外门可暂按1级窗计算。

4.室内采暖系统

4.1集中供热系统的计量:

1)集中供热系统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设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量计量装置,实现室内温度调控和分户热计量。当安装户用热量作为热量结算点时,可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当采用其他分户计量方式时,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的热量结算点。

2)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图纸中应明确热量表的具体名称、规格(管径)、公称流量等。

3)热力站计量和监测:

(1)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参数检测与热计量装置。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量应分别计量。

(2)热源或热力站必须安装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楼栋热计量:

(1)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对于建筑物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

(2)公共建筑应在热力入口或热力站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

4.2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进行水力平衡检测。

4.3集中供热系统中,建筑物热力入口应安装静态水力平衡阀,并应对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调试。

4.4分户热计量及室温控制:

1)在楼栋或者热力站安装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时,分户热计量应采取用户热分摊的方法确定;在每户安装户用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时,可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

2)采暖系统的形式及系统调节: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或以散热器为主的公共建筑的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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